美國不禁槍的驚人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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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7南海仲裁宣判在即,中國必輸無疑
菲律賓原本作為一個小國,本來是大樹底下好乘涼。但為了其野心,借助美國亞太戰略的東風,通過給中國製造麻煩來獲取更多的國際關注和資源。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向中國發出將“與中國就菲律賓在西菲律賓海的海洋管轄權引起的爭端”提交仲裁的書面通知及權利主張,啓動了菲律賓訴中國仲裁案,於是就有了接下來的海牙仲裁。
隨著海牙聯合國仲裁法庭對南海仲裁案做出宣判的日期越來越近,海牙仲裁庭的虛偽面紗也將逐漸揭開。據悉,“海牙仲裁庭”5位仲裁員中的4位,都是日籍人士負責指定的。根據《公約》規定,即使當事一方不參加仲裁員的指派和仲裁庭的組建,另一方仍可通過國際海洋法法庭相關機制完成上述工作,即,由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任命5人仲裁庭中的4位仲裁員。而2013年時任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的,正是日本籍法官柳井俊二。也就是說,南海仲裁案仲裁庭5位仲裁員中,有4位是日籍人士負責指定的。作為與中國存在領土爭端和海洋劃界爭議的國家,這位日本籍庭長作出指定的公正性便讓人懷疑。
在2015年10月29日,從仲裁庭作出的管轄權裁決來看,仲裁庭的司法理念過於偏激,超越國際社會普遍現狀、顯得並不公正。在這樣有原本就有失公正,或者早有預謀的法庭進行裁決,中國難以得到尊重和公平。就如今形勢來看,有傾向性的南海裁決,中國必輸無疑。
中國沒必要參與南海裁決
南海裁決無非是一些心懷鬼胎的國家針對中國的一個陰謀詭計,中國沒必要去理會甚至參與。中國積極參與這場有預謀的裁決不僅結果不會改變,還將收到調戲,侮辱和醜化。
中國面對菲律賓將南海爭議提交國際仲裁,指出菲律賓提請仲裁事項的實質是南海部分島礁的領土主權問題,超出《公約》的調整範圍,不涉及《公約》的解釋或適用;以談判方式解決在南海的爭端是中菲兩國通過雙邊文件和《宣言》所達成的協議,菲律賓單方面將中菲有關爭端提交強制仲裁違反國際法;基於上述,並鑒於各國有權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中國不接受、不參與菲律賓提起的仲裁有充分的國際法依據。
這個世界本來就沒有真正的公平、公正可言。菲律賓將南海爭議提交國際仲裁,既表現了菲律賓的無能,又反映了霸權主義在背後的撐腰。否則一個小小的菲律賓怎麼敢在太歲頭上動土?當年,阿基諾夫人厚言無恥地對中國說:黃岩島離菲律賓很近,應該是菲律賓的。鄧小平吸了口香煙,冷冷地說:台灣離大陸很近,菲律賓離中國很近。阿基諾夫人嚇的不敢吱聲。菲律賓怎麼不把這段談話錄音提交國際仲裁廳呢?
在主權問題上,國家仲裁沒有管轄權,而菲律賓通過變相地拋開主權仲裁其他事項,本來就是一場鬧劇,中國堅持不奉陪的立場是正確的,國家仲裁庭強行將菲律賓的部分訴求享有管轄權為理由,並進行實質性審理,本身就是西方世界跟著美國遏制中國戰略的一個炒作,中國理所當然地以蔑視的態度指出:中國政府不接受南海的仲裁案,完全是在依法行使。而菲律賓的做法恰恰是一不合法,二不守信,三不講理。
拒絕接受裁決最多的國家是美國
在當代國際體系下,國際法為各個主權國家特別是大國所創設,為國家間交往服務,而非相反。也正因如此,凡是不能正確認清自身角色和職能、試圖凌駕於大國外交之上的國際機構,必定事與願違。
不公正的司法和仲裁必然導致當事方拒絕接受裁決。據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教授埃里克–波斯納(Eric Posner)統計,從1946年至1965年間,國際法院所有爭議案件得到執行的比例為83%,其中強制管轄案件得到執行的比例為80%,而在1966至1985年的二十年間,國際法院爭議案件得到執行的比例迅速下降到20%。在此期間,所有強制管轄案件均未得到執行。1986年至2004年,爭議案件得到執行的比例僅為29%,除通過特別協議提交法院的案件,執行率僅為17%。
自1946年至2004年,案件的平均執行率僅為44%,強制管轄案件的平均執行率僅為33%。此外,國家不完全遵守國際法院判決的案例主要有: “陸地、島嶼和海洋爭端案”(薩爾瓦多訴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參加)原告方薩爾瓦多;“領土爭端案”(利比亞和乍得)中的利比亞;“拉格朗案”(德國訴美國)被告方美國;“阿韋納和其他墨西哥國民案”(墨西哥訴美國) 被告方美國;“拉基瑪洛大壩案”(匈牙利和斯洛伐克)中的當事雙方;“喀麥隆訴尼日利亞陸地和海域劃界爭端案”(喀麥隆訴尼日利亞,赤道幾內亞參加)被告方尼日利亞。
難以執行的案件,往往都涉及國家領土主權、安全以及其他重大利益關切,即使作出判決也並不能讓當事方定紛止爭。
中國應該如何應對
儘管應在戰略上我們予以藐視,堅持自己的立場,但無動於衷仍然是不可取的,如何改變目前相對被動的國際輿論勢態是我們不能回避的一個重要問題。 如果將菲律賓新任總統作為突破口,緩和中菲兩國關係,使菲律賓主動放棄南海仲裁這無疑是上上之策。但就該行動上來看,還存在諸多難點。
其次,我國目前對“南海仲裁案”採取不接受、不參與的態度,今後不執行“最終裁決”也是法定權利。但使用消極權利不等於不用積極權利,不等於不說話、不講理,與海牙常設仲裁法院及其法官對著乾。在不違反原則的前提下,與法官直接溝通、接觸的渠道和途徑依然存在:我們可以通過非政府形式的國際學術討論會,表達觀點、意見,促使法官重新認識或考慮相關問題。何謂“不可違反之原則”? 國海洋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認為,一是菲律賓違反《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第四條規定,沒有提出仲裁的資格,因此不合法不守信不講理;二是 菲方“南海仲裁案”所訴內容全部涉及主權、劃界、軍事,不屬海牙常設仲裁法院的管轄範圍;三是本案明顯是美國在幕後操縱,不是正常的法律訴訟案。
「南海仲裁案”的最終解決繞不開“九段線”的法律地位,關鍵在於中國能否用“九段線”對南海劃界,“九段線”究竟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是矛盾的、對立的、不可調和的,還是統一的、兼容的、可調和的。我們若不能對“九段線”存在的合法性、以“九段線”劃界的可行性及“九段線”內涵的歷史性做出更有國際說服力的說明,類似的“仲裁案”無法避免。
任何情況下,我國都應堅持“九段線”是南海管轄海域的外部邊界線:對線內島嶼擁有主權並可以行使全部支配權;對線內上覆水和海床底土擁有主權權利和管轄權,他國享有上空飛越自由、海上航行自由以及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的自由、預先申請經我國政府批准的他國可到南海海床和底土勘探開發海底資源。我國與南海鄰國海上劃界必須以“九段線”為基礎,對線內的島嶼、上覆水、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解釋可借用《公約》的領海制度、專屬經濟區制度以及大陸架制度,但引用後兩項時須排除200海裡的距離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