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川渝务实合作 共同推进经济发展
2023-07-07谁在构陷党国 ——党建节致中共八千万党员与全体国人
2023-07-07村长卷走四亿,挪用公款如此简单
记者 熊灵雕
这其实并不是最近的新鲜事,原深圳罗湖区田心村村长梁泽宁以村子旧改项目为诱饵,从2005年开始收取五六家房地产开发商旧改诚意金共计四亿元存入公共储户,但随后梁泽宁将这笔钱通过账户转移到了海外,于去年9月26日失联,最近被国际刑警发出红色通缉令正式通缉。 前不久还有报道,浙江某男子挪用公款30万打赏网络女主播,以及大学院辅导员公款赌博。上到大老虎,下到基层辅导员,挪用公款,携款潜逃已经没有了级别权限,全方位的财务人员都可以实施犯罪。为何挪用公款如此简单,监管的漏洞到底在哪?
惩罚力度轻,法律模糊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祝均一,因挪用小城镇保险基金达158.56亿元,被吉林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数罪并罚(受贿、挪用公款以及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挪用156亿判处18年!值得一提的是,祝均一抓捕前仍有124.21亿元没有收回。另外,原大冶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书记、局长赵保州挪用公款140万元以及受贿19.5万元终审获刑共一年七个月。单独拿出两个挪用公款案例看起来似乎并没有什么,但做过对比之后,您就会发现在法律中挪用公款的处罚实在轻微。
2011年,罗荣以砂场资金周转为由,非法集资3000万元就被宣城中院判处了无期徒刑。2006年,山西人许霆利用银行的ATM取款机发生故障恶意取款17.5万元人民币,广州市中级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追缴17.5万元发还广州市商业银行(后迫于舆论压力改判)。而三千万和十七万对比百亿简直就是一个零头数字,同样是造成了财产损失为何挪用公款惩罚如此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归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刑法对于公款挪用似乎做出了非常明确的刑责规定,但事实上模糊性也非常明显。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多大算大?挪用公款里哪些算情节严重?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那么没超过三个月还了就不算犯罪吗?
以下是中国法院网给出的解释:有人认为,只要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不论数额大小或者时间长短,均应当构成犯罪,即“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罪没有数额起点,也没有时间界限,只要挪用公款,即使一百元或一千元用于赌博、嫖娼的,或者只要挪用了一天、两天就归还的,也得定罪判刑,我认为这些显然不符合立法本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应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同时授予各高级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各地的具体数额标准。至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时间问题,也应当区别情况,具体对待。
一般来说,只要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均应当定罪。但如果挪用人挪用数额较小的公款用于非法活动仅一天、两天就马上归还,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也就不宜再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了。
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国家公务员工资很低,在国民收入中处于中下水平,所以国家工作人员一般没有太多的积蓄。但是国家工作人员遇到的紧急情况却很多。例如,一位国家工作人员在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急需住院治疗否则有生命危险地情况下,而自己手头却没有这么多钱,要是借钱的话肯定来不及了,但是他经手的公款之中却有这部分钱,他是该选择坚守国家的财经制度看着自己的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死去还是该选择挪用公款先救自己的亲人呢?亲情、制度或者法律哪个孰轻孰重呢?俗话说:“亲情无价”。往往他会选择挪用公款救自己的亲人,哪怕为此丢掉饭碗甚至有牢狱之灾。因为他首先是一个人,其次才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我们的国家工作人员连人都不是,我们又怎么能指望其为人民而服务呢?这种情况也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谅解。
中国法院网是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中国权威的法律网站,但笔者并不认为其发表的解释合理。假设确实存在上述因素,那就统统在刑法中做个细分,比如前面有提到涉及挪用救灾,扶贫、移民、救济等款项为个人使用的要重罚。为何不能在挪用公款中申明,挪用公款用于救命,某些社会公益等情况下不算犯罪,而要把挪用公款三个月没还的统统情况归为不犯法?
既然要讲人情味,那工资更低的农民工非法集资用于付款医疗救命家属,或者投入教育科研,三个月还款的是不是不构成非法集资,是不是可以等到三个月后人跑了再抓人?为何同样是造成财产的损失,公务员损失百亿判18年,老百姓诈骗千万算无期徒刑?更夸张的是在2005年至2009年6月统计中,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这也就意味着,近七成的职务犯罪者最后都没有真正坐牢。当然,笔者并不是在为非法集资说情,只是质疑同样的损失结果,为什么受到的制裁天差地别?法律以及处罚力度是否科学合理?
法律很模糊,监管更无力
存在私自挪用公款的根本原因是因为监督不及格,罗湖区田心村原村子为何可以卷款400亿轻松逃跑,是因为财产状况相对于普通人不公开,不透明。如果作为公共财产,群众可以实时查看到财产的流动去向,也不会等到众多贪官都将钱转到国外,人也跑到国外之后才发现公款被挪用了。 另外,什么是拖欠公款,什么是挪用公款。挪用刑法中有专项罪名,而拖欠公款则涉及太多,没有相对的管理机制。同样是拿了一公家一笔钱,在没有调查介入之前,这笔钱很有可能有办法被定性成拖欠公款而逃避处罚,这又一步减小顶风作案的风险,使得公款被挪用的行为越来越肆无忌惮。 另外除了监管,管理上也存在漏洞,特别是一些小单位,财务的支出或者收入都经由一个人手中。如果一些单位能优化管理机制,将一些“业务”、账款收取与发票开具分开,最少由3个人分别操作,以便互相牵制,这样将大大减少公共财产被挪用的情况。
挪用公款的危害
挪用公款不仅仅致使公共资产大量流失,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公款私用由于没有监督,刑法量刑太轻,掌握这些钱款的人面对当下拜金时代的诱惑很难自我约束,大肆挥霍奢侈,中饱私囊,甚至一掷千金用于
豪赌或包养情妇,更膨胀了“我的地盘我做主”的腐败思想,助长了不正之风,使得一批原本的好干部走向深渊。 公款挪用如此容易,不仅仅是影响个人作风,它还便利地给一些单位提供了“小金库”,方便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督,滋生了逃税漏税和腐败,影响正常的资金周转,甚至携款潜逃,造成财产流失,耽误国家发展!公款轻松被挪用,应该受到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