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偷走了你的錢,虧空還要你來補
2023-07-07一查就是一幫,一動就塌方。反腐如何收場?
2023-07-07村長捲走四億,挪用公款如此簡單
記者 熊靈雕
這其實並不是最近的新鮮事,原深圳羅湖區田心村村長梁澤寧以村子舊改項目為誘餌,從2005年開始收取五六家房地產開發商舊改誠意金共計四億元存入公共儲戶,但隨後梁澤寧將這筆錢通過賬戶轉移到了海外,於去年9月26日失聯,最近被國際刑警發出紅色通緝令正式通緝。 前不久還有報道,浙江某男子挪用公款30萬打賞網絡女主播,以及大學院輔導員公款賭博。上到大老虎,下到基層輔導員,挪用公款,攜款潛逃已經沒有了級別權限,全方位的財務人員都可以實施犯罪。為何挪用公款如此簡單,監管的漏洞到底在哪?
懲罰力度輕,法律模糊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原局長祝均一,因挪用小城鎮保險基金達158.56億元,被吉林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數罪並罰(受賄、挪用公款以及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18年。挪用156億判處18年!值得一提的是,祝均一抓捕前仍有124.21億元沒有收回。另外,原大冶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書記、局長趙保州挪用公款140萬元以及受賄19.5萬元終審獲刑共一年七個月。單獨拿出兩個挪用公款案例看起來似乎並沒有甚麼,但做過對比之後,您就會發現在法律中挪用公款的處罰實在輕微。
2011年,羅榮以砂場資金週轉為由,非法集資3000萬元就被宣城中院判處了無期徒刑。2006年,山西人許霆利用銀行的ATM取款機發生故障惡意取款17.5萬元人民幣,廣州市中級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許霆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及追繳17.5萬元發還廣州市商業銀行(後迫於輿論壓力改判)。而三千萬和十七萬對比百億簡直就是一個零頭數字,同樣是造成了財產損失為何挪用公款懲罰如此輕微?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歸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刑法對於公款挪用似乎做出了非常明確的刑責規定,但事實上模糊性也非常明顯。挪用公款數額較大,多大算大?挪用公款里哪些算情節嚴重?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那麼沒超過三個月還了就不算犯罪嗎?
以下是中國法院網給出的解釋:有人認為,只要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不論數額大小或者時間長短,均應當構成犯罪,即“非法活動型”挪用公款罪沒有數額起點,也沒有時間界限,只要挪用公款,即使一百元或一千元用於賭博、嫖娼的,或者只要挪用了一天、兩天就歸還的,也得定罪判刑,我認為這些顯然不符合立法本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應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萬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同時授予各高級法院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各地的具體數額標準。至於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時間問題,也應當區別情況,具體對待。
一般來說,只要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數額達到規定標準的,均應當定罪。但如果挪用人挪用數額較小的公款用於非法活動僅一天、兩天就馬上歸還,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視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也就不宜再認定為挪用公款罪了。
國家工作人員尤其是國家公務員工資很低,在國民收入中處於中下水平,所以國家工作人員一般沒有太多的積蓄。但是國家工作人員遇到的緊急情況卻很多。例如,一位國家工作人員在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急需住院治療否則有生命危險地情況下,而自己手頭卻沒有這麼多錢,要是借錢的話肯定來不及了,但是他經手的公款之中卻有這部分錢,他是該選擇堅守國家的財經制度看著自己的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死去還是該選擇挪用公款先救自己的親人呢?親情、制度或者法律哪個孰輕孰重呢?俗話說:“親情無價”。往往他會選擇挪用公款救自己的親人,哪怕為此丟掉飯碗甚至有牢獄之災。因為他首先是一個人,其次才是國家工作人員。如果我們的國家工作人員連人都不是,我們又怎麼能指望其為人民而服務呢?這種情況也能得到人民群眾的諒解。
中國法院網是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中國權威的法律網站,但筆者並不認為其發表的解釋合理。假設確實存在上述因素,那就統統在刑法中做個細分,比如前面有提到涉及挪用救災,扶貧、移民、救濟等款項為個人使用的要重罰。為何不能在挪用公款中申明,挪用公款用於救命,某些社會公益等情況下不算犯罪,而要把挪用公款三個月沒還的統統情況歸為不犯法?
既然要講人情味,那工資更低的農民工非法集資用於付款醫療救命家屬,或者投入教育科研,三個月還款的是不是不構成非法集資,是不是可以等到三個月後人跑了再抓人?為何同樣是造成財產的損失,公務員損失百億判18年,老百姓詐騙千萬算無期徒刑?更誇張的是在2005年至2009年6月統計中,全國被判決有罪的職務犯罪被告人中,判處免刑和緩刑的共佔69.7%。這也就意味著,近七成的職務犯罪者最後都沒有真正坐牢。當然,筆者並不是在為非法集資說情,只是質疑同樣的損失結果,為甚麼受到的制裁天差地別?法律以及處罰力度是否科學合理?
法律很模糊,監管更無力
存在私自挪用公款的根本原因是因為監督不及格,羅湖區田心村原村子為何可以捲款400億輕鬆逃跑,是因為財產狀況相對於普通人不公開,不透明。如果作為公共財產,群眾可以實時查看到財產的流動去向,也不會等到眾多貪官都將錢轉到國外,人也跑到國外之後才發現公款被挪用了。 另外,甚麼是拖欠公款,甚麼是挪用公款。挪用刑法中有專項罪名,而拖欠公款則涉及太多,沒有相對的管理機制。同樣是拿了一公家一筆錢,在沒有調查介入之前,這筆錢很有可能有辦法被定性成拖欠公款而逃避處罰,這又一步減小頂風作案的風險,使得公款被挪用的行為越來越肆無忌憚。 另外除了監管,管理上也存在漏洞,特別是一些小單位,財務的支出或者收入都經由一個人手中。如果一些單位能優化管理機制,將一些“業務”、賬款收取與發票開具分開,最少由3個人分別操作,以便互相牽制,這樣將大大減少公共財產被挪用的情況。
挪用公款的危害
挪用公款不僅僅致使公共資產大量流失,造成無法輓回的損失,公款私用由於沒有監督,刑法量刑太輕,掌握這些錢款的人面對當下拜金時代的誘惑很難自我約束,大肆揮霍奢侈,中飽私囊,甚至一擲千金用於
豪賭或包養情婦,更膨脹了“我的地盤我做主”的腐敗思想,助長了不正之風,使得一批原本的好幹部走向深淵。 公款挪用如此容易,不僅僅是影響個人作風,它還便利地給一些單位提供了“小金庫”,方便逃避有關部門的監督,滋生了逃稅漏稅和腐敗,影響正常的資金週轉,甚至攜款潛逃,造成財產流失,耽誤國家發展!公款輕鬆被挪用,應該受到重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