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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遼寧省遼陽市特殊教育學校教師李紫微(央廣網發 受訪者供圖)
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一份關於拐騙兒童罪的議案引起了廣泛關注。「通常,沒有確鑿證據證明被拐兒童被‘出賣’的案件均會以拐騙兒童罪論處。拐賣者以‘拐騙兒童罪’獲得頂格處罰,僅有5年的有期徒刑,從而得以逃脫‘拐賣兒童罪’。這無疑使‘拐騙兒童罪’成為拐賣行為的一個‘保護傘’。」3月8日,全國人大代表、遼寧省遼陽市特殊教育學校教師李紫微在接受央廣網記者採訪時表示,今年兩會,她建議,將「拐騙兒童罪」量刑調整為五年以上,有加重情節的量刑十年以上,情節特別嚴重的判處死刑。她呼籲,將拐騙兒童罪的最高量刑提高到死刑,或者將「拐騙罪」與「拐賣罪」合併為「拐帶罪」,以實現罪與罰的統一。3月8日下午,電影《失孤》的原型郭剛堂在接受央廣網記者採訪時表示,不管是拐賣兒童還是拐騙兒童,都有違人倫道德,是一種不可饒恕的惡,而且兒童被拐賣後被找到的可能性很小,人販子可能將孩子損傷殘疾,即使最後孩子被找到,但拐賣兒童這一行為給孩子、家庭帶來的傷害是無法彌補的。沒有確鑿證據證明,拐賣者頂格處罰僅有5年的有期徒刑
李紫微介紹,拐騙兒童罪早在1979年刑法中便有所體現,同拐賣兒童罪一樣,侵犯的主要法益均為被拐兒童的人身自由權。二者的區別在於:拐賣兒童罪的構成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被拐兒童進行行為上的控制;二是需具備「出賣」的主觀目的,但有無實際「賣出」結果或實際「出賣」行為並不影響該罪名的認定。但是,拐騙兒童罪並沒有對主觀目的進行限定,該罪名構成要件僅是「通過各種形式使得被拐兒童脫離家庭或監護人」。李紫微調查發現,在各地司法實踐中,法院適用該法條對被告人拐走未成年人的刑罰裁量差異化十分明顯,在一些判罰案例中,有人導致被拐騙兒童脫離父母1日即被判處4年有期徒刑,有人導致被拐騙兒童脫離父母10年卻被判處3年半有期徒刑,有人拐騙孩童後導致孩童死亡,有人將女友的女兒拐走導致下落不明、被法院評價為「卑鄙、惡劣」,但按照現行法律只能頂格判處五年有期徒刑。「在拐騙兒童行為中,往往存在包括奴役兒童等行為,卻沒有被定為情節加重犯。」李紫微說,2020年12月24日,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區人民法院於作出(2020)閩0402刑初220號刑事判決書,因被告人雷某某偽裝護士偷抱走僅出生兩天的嬰兒並撫養14年,以拐騙兒童罪判處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此外,2021年10月25日,湖北省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法院於作出(2021)鄂0804刑初224號刑事判決書,認定被告人張某某犯拐騙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後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12月15日作出了維持原判的二審刑事判決書。本案中,被告人張某某系出於報復心理拐騙被害人,致使被害人至今下落不明,犯罪動機卑鄙、性質惡劣、後果嚴重,依法應予嚴懲,但只能頂格判到五年。李紫微認為,通常,沒有確鑿證據證明被拐兒童被「出賣」的案件均會以拐騙兒童罪論處。犯罪分子在拐騙兒童後,自己沒有進行撫養而是將孩子送給他人撫養,聲稱自己並未從中收取費用,不構成拐賣兒童罪。此種情形下,若警方沒有查到確鑿的交易證據,只能用拐騙兒童罪來定罪處罰。拐賣者以「拐騙兒童罪」獲得頂格處罰,僅有5年的有期徒刑,從而得以逃脫「拐賣兒童罪」,這無疑使「拐騙兒童罪」成為了拐賣行為的一個「保護傘」。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拐騙兒童罪最高量刑提至死刑
李紫微表示,隨著社會的發展,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在多樣化,防範意識也在高階化,對於獲取交易證據來說,這是一種挑戰。尤其是非陌生人之間的「買賣」行為,更是很難留下交易證據。對於名為「送養」實為「買賣」的犯罪行為,明顯不具有合理性,僅因缺少「買賣」的交易流水,就將其歸置於最高法定刑僅有5年的「拐騙兒童罪」之中,這嚴重背離了法律本質中的公平原則。因此,李紫微建議修改完善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拐騙兒童罪」。拐騙不滿十四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偷盜嬰幼兒的、拐騙兒童三人以上的、被拐兒童脫離家庭或監護人超過五年的、使用暴力、脅迫和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等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她說,拐騙兒童是指以收養、送養或其他目的,有拐騙、綁架、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之一。可以考慮廢除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合併為「拐帶兒童罪」,就量刑達到統一尺度。電影《失孤》原型郭剛堂:拐賣兒童是一種不可饒恕的惡
1997年,郭剛堂兩歲半的兒子郭振在山東聊城被人販子拐走。此後,他騎行40余萬公里,報廢10輛摩托車,走遍全國尋子。2015年,以郭剛堂為原型的電影《失孤》上映,劉德華演繹了郭剛堂多年來「單騎尋子」的故事。2021年7月,在警方和郭剛堂等人的不懈努力下,郭剛堂找到了兒子郭振,兩名犯罪嫌疑人呼某某、唐某某也被警方抓獲。2023年12月27日上午,郭剛堂之子被拐案在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宣判。法院以拐賣兒童罪判處被告人呼某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限制減刑,以拐賣兒童罪判處被告人唐某某無期徒刑。「作為尋子家長,我希望每個人販子都得到應有的懲罰。」3月8日下午,郭剛堂在接受央廣網記者採訪時表示,人販子都應該判死刑,不管是拐賣兒童還是拐騙兒童,都有違人倫道德,是一種不可饒恕的惡。且兒童被拐賣後被找到的可能性很小,人販子可能會將孩子損傷致殘,即使最後孩子被找到,拐賣兒童這一行為給孩子、家庭帶來的傷害都是無法彌補的。在郭剛堂看來,拐賣兒童已是一個產業鏈。「首先是買賣、偷、騙、搶,然後是運送,其次是中間人或中介,最後是怎麼將騙賣的孩子合法化等,整個環節都應該關注。」